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已实行分户控制的,供热单位可以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对于尚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未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限热或者停止供热情况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日支付千分之三以内的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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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居民供热价格拟每平方米降2元,由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0元/平方米交费,差额2.7元/平方米由政府给予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科级每人每年900元,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100元,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900元,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1、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含农村地区住户)用户采暖用气每立方米补贴0.73元。 2、按户采暖季采暖用气量820立方米上限计算,每立方米补贴0.73元,管道天然气按每立方米2.63元计算,户补贴天然气等值气量上限为228立方米(按四舍五入计);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按实际执行价格计算户补贴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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