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按照国家、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区域供热,实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不得经营供热,财政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贴。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供热单位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准许,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股东、主要负责人、单位住址、注册资本等不得变更。用热单位自己供热或选择没有经营资格的他方提供供热服务的,发生任何纠纷全部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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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居民供热价格拟每平方米降2元,由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0元/平方米交费,差额2.7元/平方米由政府给予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科级每人每年900元,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100元,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900元,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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