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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2022-03-22 09: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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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2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第三款规定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法定情况。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解除条件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汇率、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是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汇率巨幅波动等;也可以是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疫病等导致的封锁、禁运等。某一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来的效力将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法律中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实际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客观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所谓的“客观情况”并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则都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出细化规定的还要追溯到原劳动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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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贾淑文律师

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

单位有以下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保护的;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合同因本法规定无效的;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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