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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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如果未因搬迁辞退员工的,则不需要给补偿金;如果因搬迁而辞退员工的,员工无过错的,要给补偿金。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公司搬迁员工赔偿金,一般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劳动者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公司就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具体为: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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