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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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采取分期支付工资的方式,用人单位必须每一个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而且不可以支付货物,只能支付货币。如果说用人单位分期支付给劳动者工资,那么就是变相的克扣或者拖欠,这是违反我国劳动法的,所以用人单位不可以分期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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