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因此,你的情况属于那一种情况,我也无法确定。如果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话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那么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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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幼儿老师养老保险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费。 需单位承担的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费可从主办单位或幼儿收费中解决,以后根据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投保基数。 (二)缴纳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以上,到达退休年龄时(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三)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由幼儿园统一(或教育局财务科统一办理)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交费手续。
一般来说,在工伤待遇的保险待遇当中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两个方面。但是根据案件的需要或是实际案件当中的情况差异可以对工伤待遇主体做出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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