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发生工伤不能工作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赔偿,从而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针对如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的; 2、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 3、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辞职的; 4、用人单位进行裁员的等。
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