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三)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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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登记。 第二、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浮动抵押登记对抗力存在例外。
房产抵押应注意以下事项:抵押的房产应已经取得房产证;只有房子的所有权人有抵押权;房屋属于共同的,抵押应经过共有人同意;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抵押额度、抵押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抵押合同后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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