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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021-03-12
(一)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三)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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