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动产浮动抵押应注意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上述条文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相关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该制度因其在提高经济流转之效率,扩大企业的融资能力,避免因实现抵押权而导致企业之破产,以及不妨碍其他担保利益的设定等方面具有一般抵押权所难以媲美的优势,而为各国民法所普遍采纳。 但任何抵押皆须公示并明确其效力,因此该条明确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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