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审计和民主评议,依照有关政策予以处理。中国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民政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进一步规范了村级民主评议活动、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体、程序、结果的运用等内容。在审计中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其职务自行终止。 二是组织村民依法予以罢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可以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依法提出启动罢免程序,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该依法指导开好罢免会议,保护村民的罢免权利。 三是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解释,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出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务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村民可根据以上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依法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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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公开 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程序公开 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一、制订要科学务实,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实际情况,体现依法管理理念。 二、制度的执行要以人为本。 三、执行要职责明确。责任不明,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盲点、真空。要明确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使被管理者有章可循,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 四、制度的执行要一视同仁。 五、执行要强化督察。 六、执行要持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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