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也纷繁复杂,大兴法院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诉讼参与人利欲熏心,不惜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这些诉讼参与人的最终目的都是想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某些单位的用人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机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政策的影响,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但一些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尤其是对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迫于用工成本高昂的压力,难以做到依法规范用工,使得他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存在缺失,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简单粗放,特别是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了伏笔。 三是法律对不诚信诉讼的有效规制不足。虽然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对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的打击力度偏轻,导致不诚信诉讼的违法成本太低,诉讼参与人感受不到法律的威严,对司法缺乏基本的敬畏,没有把不诚信诉讼当成一个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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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 3、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头警告;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5、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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