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收水电费可以开具发票。具体如下:1、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水电公司已把发票开具给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经营范围没有销售水电的业务,但是发生了水电销售业务,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租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2、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垫付资金,代收水电费后由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可视为代购业务,物业公司应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销售水电,是否属于“销售水电”和“提供物业”的混合销售,应该根据物业公司的“性质”判断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属于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按照提供物业服务开具包含水电费的物业服务发票;同时物业公司公司取得水电费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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