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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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签订合同时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其他。
辞职的注意事项包括:一般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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