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停薪留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个别企业产假停薪留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选)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节选)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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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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