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二)修改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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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事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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