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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补充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股东年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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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一般是为了解决特别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金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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