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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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及入职年限给予3-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
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及入职年限给予3-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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