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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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公共区域的暖气不热,可以先找物业,如果物业不管,就直接向供暖公司投诉。2.如果是自己家的暖气不热,物业一般情况都是不管的,可以打电话向负责本区域供暖的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投诉,他们接到投诉后能直接指派工作人员去解决住户家暖气不热的问题。3.如果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可以给他们上级的供暖公司打电话进行投诉。
我国已经取消暖气开口费,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以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为由收取费用,如有遇到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情况,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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