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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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小区和业主供水、电、气、暖也是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行为,他们应该承担费用。但是,有好多地方的开发商,为了省去各专业公司高额设计、施工费,而自己委托设计、自己施工,因此在小区运营中,一旦产生管网问题,专业公司不管,只有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提出小区已经入住,而且设施过质量保修期,也不管了,一是申请使用大修资金,二是全体业主分摊。如果物业公司组织施工,一定要事前告知全体业主施工后的费用分摊办法,否则施工结束业主不愿承担,物业公司势必成为冤大头。因为没有权利停止供暖、强行收费。业主如果集体起诉,法院不会支持物业公司,因为,在服务合同里,没有此服务内容。
以出国未享受供热服务为由不能不支付供热费。因未享受供热服务而不支付上一期供热费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如果不支付到期供热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供热公司有权中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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