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鉴定等级出来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部门进行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工伤鉴定等级出来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伤残等级期间的一切费用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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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也就是使用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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