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产,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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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履行,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 3、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目前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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