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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产,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
公司停产,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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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先就用人单位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至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满1月不满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从你到公司的第二个月起至今你都应该得到单位未跟你订立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同时,在此前提下,你不愿与他订合同,他还应该给你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停产,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实务中,如果公司设立人(自然人)招聘劳动者从事公司筹建活动,如果筹建成功,设立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行为,因用工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由筹建成功的公司承受。如果筹建失败,则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如果设立人是自然人,其与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果则筹建期间就发生争议,由于筹建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设立人才是真正的用人主体,双方关系属劳务关系,设立人应对员工承担用工责任,对筹建期间的债务,如存在多个设立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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