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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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安军强调,依据《办法》规定,经批准后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控规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包括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向原控规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方可组织修改,修改后应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等。
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制定规章制度。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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