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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修改普通程序裁定

更新时间:2022.03.25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据此,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案情复杂等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时应向当事人下发民事裁定书。但在审判实务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裁定书的样式,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各个法院甚至法院内部的各个法官的做法并不一致,特别是在该裁定书上是署原来审理案件的独任审判员还是署名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的问题。 有的法官认为,转为普通程序是独任审判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后作出的裁定,是否案情复杂、是否转为普通程序应当由独任审判员提出,因此,在裁定书中应当署名独任审判员。但笔者认为,根据法院的工作实践及规范民事案件的程序方面考虑,该类裁定书应署名合议庭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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