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为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费适用条件的规定如下,几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的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程序转换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一是受《适用意见》第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的限制,即诉讼程序不可逆转,只能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不能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二是受大立案机制的限制。由于过分强调立审分离,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不分难易统一排期开庭,而不征求业务庭意见,导致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审理终结的案件才转入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0人已浏览
711人已浏览
474人已浏览
6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