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条件(含工作地点)属依法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重要事项。司法实践中,跨区域(地级市范围)变动工作地点属劳动条件的重大变更,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年*工作年限)。你可依法先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站、劳动监察队/站)投诉反映,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避免打砸抢暴力行为或自杀自残过激行为;协商无法处理的可依法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聘请律师参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中劳动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不超过5千元的部分判归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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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如果更改工作地点对员工影响不大,员工还是要听从公司安排,但如果影响较大,公司应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一般来说,单位办公地点是会给员工的工作或生活带来一些影响的,譬如上下班的时间耗费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须举家随迁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因此,原则上变更工作地点对员工造成消极影响的须经员工同意并书面确认,但若工作地点调整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很小或者几乎没有的情况下,尽管工作地点变动从实质上讲也构成合同内容的变化,但如果员工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拒绝搬迁,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需要结合该等变更是否会给员工带来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而定。在没有给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困难的情况下,员工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在实践当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形形色色、五花八门,除了常见的明确具体地点外,还有类似“中国”、“华东地区”、“宝山区和虹口区”等,对于这些约定是否合法和合理的判定,法律未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作出的相对宽泛的约定是符合公司业务特点或者员工岗位特点的,是合理和善意的,原则上认定有效,但如果是想以模糊的约定来侵犯员工权益,那么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将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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