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的影响是1、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暂行规定》加速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洗牌。它进一步压缩了劳务派遣的用工空间及比例,有一些没有资质的皮包公司会被直接淘汰出局,也有一些规模小的企业面临淘汰。所以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会被压缩,而大企业的利润空间也会被压缩,劳务派遣行业将由暴利时代进入微利进代。 2、对用工单位的影响。“三性”岗位的细化规定使得可使用派遣用工的岗位大大减少,其中临时性岗位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里已经被限定在“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替代性岗位则被限定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因此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将更多的在“辅助性”岗位上。对此,用工企业面临以下几种选择:一是与有能力的派遣工直接签合同,转为直接用工;二是减少用工,能不用的员工就不用了;三是维持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工,符合规定的岗位继续使用派遣员工;四是业务外包,条件较好的企业可能会这么选择。但业务外包这条路并不好走,如果是可以很方便切割出来的业务,这么做较容易,但问题是相当多的业务并不能随便切出去,而且企业很难对外包进行控制,很难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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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派退回条件很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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