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应定义为: (1)控股股东及对其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2)持股5%以上股东直接控制企业; (3)控股股东所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4)重要管理层及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与所直接控制的企业: (5)其他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 1.50%以上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关联交易的,在没有制定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前,不得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2.单次RMB300万元以上或交易金额占净资产0.5%以上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同意。 3.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应不偏离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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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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