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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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权利有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权利、又获得相应标准的报酬和津贴的权利等。董事会的义务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
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董事必须维护公司资产。不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在董事会上有审慎行使决议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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