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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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可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限值为:用工满一个月之次日至用工满一年期间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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