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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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首先要取得营业执照,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产人员也要办理健康证,携带相关材料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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