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食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实行生鲜食品安全卫生保障制度,在生产活动中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农药、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捕捞或者屠宰日期;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鼓励其他生鲜食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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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厂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其他有害昆虫,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消毒,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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