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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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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生产食品小作坊需要办理的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健康证,到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需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
首先,在质量监督局办理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这是个人营业执照的预许可证,即在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申请该许可证。其次,在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之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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