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18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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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 2.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 3.开户理由不合理; 4.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 5.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形: 一、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 二、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五、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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