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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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有:累犯;奸淫幼女;殴打、侮辱情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淫乱活动;利用未成年人走私毒品;强迫卖淫;向未成年传播淫秽的;索贿的。
不能抵销的债务有两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有: (一)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二)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三)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债权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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