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可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须要做到: 第一,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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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是: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主体资格消灭;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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