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第32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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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不可以自己解除,需经过一定程序。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方可领取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出具考核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方可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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