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不足三家投标人投标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第二条经评审,有效标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1]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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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下投标无效: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2、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增减、更换成员或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3、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重新招标的情形有: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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