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不足三家投标人投标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第二条经评审,有效标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1]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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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的六种情形如下: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要重新招标;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要重新进行招标;4、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交履行金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且不能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的;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要求的,可以否认所有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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