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如果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或澄清,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修改之日起,至少十五天后才能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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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具体时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可以。如果已经已经发出标书和重大修改,需要撤销标书文件,但是必须要有合适的理由;再向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文件审批时,同时提交一份修改说明,把在范本上修改的地方作为说明,必须合理合法才能够通过。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依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正或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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