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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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下投标无效: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2、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增减、更换成员或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3、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下列情况下投标无效: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二、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或者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三、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后,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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