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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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 二、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 三、预算价定得过低 四、付款方式过于苛刻 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 六、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
招标代理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帮助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择能力强和资信好的投标人,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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