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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三)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四)故意引导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五)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六)预先内定中标人;(七)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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