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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回复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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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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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住房维修基金一般按照购房款的2-3%收取,或者参考总房价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收取。住房维修基金属于业主,一般用于住房大规模维修。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按照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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