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缴办法:新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代购房人全额预缴;公有住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者个人分别交纳。 二、收缴标准: 1、商品房: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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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如下:在买受人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产权过户的手续时,按照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或每平方米的一百元到二百元的标准,向物业所在城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交纳;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还要让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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