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也是劳动期间,适用下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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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采取下列方式维权: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与公司协商;去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及时去提起劳动仲裁等。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解除合同;此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倍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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