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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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规定如下:工资支付的形式:法定货币。不能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工资支付的对象: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支付的周期: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支付的数额: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的规定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者在用工期间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要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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