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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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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