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共有和共用的权利。现金和实物享有共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所有权之外的使用权,享有共用的权利。 第二、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共同支配。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共同行使执行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当然是共同支配。即使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也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下列情况发生,有必要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时,可以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合伙企业财产可以分割;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行结算,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人的决定,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在出现需要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情况时,可以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后,方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五、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任意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七、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相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互相消灭。 第八、合伙人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利润分配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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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个合伙人的出资,另一部分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这也就是合伙人投入的资本加上资本运作而产生的经济收入。 各合伙人在共同管理合伙企业财产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使用和保护合伙企业财产,依法建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录、计算财产运作情况。
一、纳税人自开票使用规定: (一)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前,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印制、装订方面错误,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时票一次性复写,对应项目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真实、准确,并按顺序使用;如填开错误,应完整保存各联次。 (三)严禁私售、涂改、撕毁、转借、代开、填补、变造跳号、单联填开,跨单位、跨发票种类使用和在发票上弄虚作假。 (四)对作废的空白发票,应切角或加盖“作废”戳记。 二、税务窗口代开票规定: (一)税务窗口开票时,应责成开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付款方注明开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有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开票。 (二)对应税项目,应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款,在税票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字轨号码。 (三)属于免税的,应在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 (四)有证经营的,应在所开发票上注明有关证件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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